- 法規第3條:取消基地合併鄰地限制。
- 法規第6條:時程獎勵再延長5年適用,但採逐年遞減給予方式。
- 法規第6條:增訂規模獎勵,但與時程獎勵合計上限仍為10%。
- 法規第8條:增訂不予減免稅捐規定(合併鄰地超過危老建築基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稅捐)。
♦以上修改條例,最終以內政部公告修正條文為準,可參見相關連結。
相關網站►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
http://www.redat.org.tw/news_view.aspx?type=view2&t=2&nno=1382
相關網站►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